涉案專利申請?zhí)枮?00880000823.7,名稱為“化學工業(yè)原料和燃料組合物的合成方法”,申請人為三儀股份有限公司。
駁回決定中的權利要求1:
1. 一種合成醇的方法,其是將2種以上的起始原料醇與沒有負載與醇作用的金屬催化劑或金屬離子催化劑的羥磷灰石接觸而合成醇,其特征在于,
其中1種起始原料醇是乙醇,其它的起始原料醇中的至少一種是甲醇、1-丙醇、1-丁醇、1-戊醇、1-己醇、1-庚醇、1-辛醇或它們的不飽和醇,反應溫度為300℃~450℃,合成包含以5C-mol%以上的收率合成的碳原子數(shù)為3以上的直鏈醇在內(nèi)的醇。
駁回理由簡述
對比文件2(EP1052234A1,公開日2000年11月15日)第0236段公開了在合成高辛烷值燃料時,預處理結束后,在乙醇濃度為20%、甲醇濃度為20%,載氣流速為80cc/min(總流速100cc/min)、空間速度(GHSV)為10,000(l/h)的條件下,常壓進行反應,反應控制在300~700℃范圍內(nèi)完成(參見對比文件2第34頁第0236段),即對比文件2公開了乙醇和甲醇為起始原料醇制備高辛烷值燃料。
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丙醇、丁醇、戊醇、己醇、庚醇、辛醇或它們的不飽和醇,和甲醇、乙醇一樣都是常見低級醇,這種簡單替換是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提出復審請求。
雖然對比文件2第0236段記載了評價實驗的反應原料包括濃度20%的甲醇,但其與隨后的評價結果表7和表8中同時記載的“乙醇20%”是明顯不一致的,而且對比文件2說明書中均未提及可以采用甲醇或者其他醇作為反應原料。因此,對比文件2第0236段中出現(xiàn)的“甲醇”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識別的明顯筆誤,作為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完整理解該對比文件的基礎上能夠確認此處應當為“乙醇”,故不能據(jù)此認定對比文件2已經(jīng)公開了以甲醇和乙醇作為原料制備1-丁醇的技術方案。
申請人進一步修改權利要求1:
1. 一種合成支鏈醇的方法,其是將2種以上的起始原料醇與沒有負載與醇作用的金屬催化劑或金屬離子催化劑的羥磷灰石接觸而合成醇,其特征在于,
其中1種起始原料醇是甲醇,其它的起始原料醇中的至少一種是丙醇、丁醇、戊醇、己醇、庚醇、辛醇或它們的不飽和醇。
申請人進一步指出,對比文件2僅僅公開了采用乙醇作為原料制備1-丁醇的特定方法,該方法采用乙醇作為單一原料,制備得到的1-丁醇是直鏈醇;本申請權利要求1提供的是支鏈醇的合成方法,所采用的是以甲醇與其它至少一種是丙醇、丁醇、戊醇、己醇、庚醇、辛醇或它們的不飽和醇的2種以上起始原料醇的不同醇作為原料,二者所制備的醇的類型以及反應原料均有所不同。
最終,本案授權。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現(xiàn)有技術記載了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在案件答復過程中:
(1)對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內(nèi)容進行事實認定,識別文字記載中的明顯錯誤,區(qū)分“文字記載的內(nèi)容”和“公開的內(nèi)容”。
(2)合理修改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明確與現(xiàn)有技術進行區(qū)分,有助于提高授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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