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高端技術的發(fā)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一個國家整體經濟實力的標準,而軟件產業(yè)是高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軟件產業(yè)的發(fā)達極大促進了國家經濟的進步。美國作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其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微軟侵犯阿爾卡特軟件專利被判15億巨額賠償案
此前,阿爾卡特-朗訊在美國將微軟告上法庭,指控微軟侵犯了其7項專利技術,請求法院責令微軟停止專利侵害并賠償損失。而后,美圣迭戈地方法院裁定,微軟侵犯阿爾卡特朗訊音頻專利的兩項專利技術罪名成立,應向后者支付15.3億美元的侵權賠償,該案創(chuàng)造了有史以來最大的專利侵權賠償額。微軟對此判決表示不滿并進行了上訴,6個月后,主審此案的法官Rudi M. Brewster撤銷了之前的裁決,宣布微軟Windows媒體播放器軟件并未侵犯阿爾卡特-朗訊兩項涉案專利中的一項,而另一項專利則由阿爾卡特-朗訊和德國公司Gesellschaft共同持有,微軟已支付1600萬美元向Gesellschaft購買了這項專利的使用授權許可,由于Gesellschaft并未提起訴訟,所以微軟并不構成侵權。
從這一案件可知,計算機軟件技術是具有一定可專利性,下面我們具體地分析一下計算機軟件的可專利性。
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方式
計算機軟件本身既是對某種思想方法的表達,又是對某種技術方案或技術創(chuàng)意的體現,其核心在于解決問題的設計構思和算法模型。計算機軟件保護方式先后經歷了商業(yè)秘密、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目前,最為常用的是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兩種方式。
下面我們整理了一下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兩種保護方式各自的特點,如下圖所示:
計算機軟件技術的可專利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對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計算機程序本身屬于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而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專利法所指的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了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換言之,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如果執(zhí)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具體的“技術問題”,并獲得了一定的“技術效果”,則該計算機程序就構成了“新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我國的專利權類型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由于發(fā)明保護的主題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實用新型保護的主題是產品的形狀、構造,因此,計算機領域中的大部分技術,包括硬件、軟件以及軟/硬件結合的系統(tǒng),都可以申請發(fā)明專利;
其中的一部分硬件,如計算機中的部件的結構、連接方式、位置關系等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涉及到需要保護硬件產品的形狀或者圖案設計的,如蘋果手機的外形等,則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以上就是計算機軟件技術可專利性的一些淺析,希望對涉及計算機技術的企業(yè)或朋友有所幫助,歡迎微信公眾號留言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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