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戴森公司申請了一項名為“手持式清潔設備”的發(fā)明專利,并于2012年6月27日獲得授權。自2014年至2020年,戴森公司使用該專利進行了多次專利訴訟。在多次侵權訴訟中,爭議的焦點均在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在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判斷中,焦點的核心又在于對“上方”這一名詞的解釋上。
【專利背景】
專利號:ZL200780027328.0
申請日:2007-07-06
公開日:2012-06-27
授權日:2012-06-27
與訴訟相關的權利要求:
一種手持式清潔設備,包括主體、臟空氣入口、清潔空氣出口和旋風分離器,該旋風分離器位于從空氣入口到空氣出口的空氣流動路徑中用于從空氣流中將臟物和灰塵分離,該旋風分離器沿大致豎立方向設置,其中主體包括主體的上部和下部之間的把手,該上部承裝馬達和風扇單元,臟空氣可以通過該馬達和風扇單元而被抽入到設備中,下部限定主體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下部承裝電池單元,其在使用中為馬達供電,其中,主體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和旋風分離器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一起形成設備的基部表面,以用于將設備支撐在一表面上,其中,主體的基部表面位于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的平面中,且其中馬達和風扇單元和電池單元布置在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
與爭議焦點(“上方”的解釋)相關的說明書內(nèi)容:
在優(yōu)選實施例中,主體包括布置在主體的基部表面上方的電池單元和/或馬達。在該結(jié)構(gòu)中,可馬達和/或電池單元的重心經(jīng)過主體的基部表面,這增強了在其被支撐在基部表面上時主體的穩(wěn)定性。更優(yōu)選的是,馬達和/或電池單元布置在主體的基部表面的緊上方,用于進一步增強主體的穩(wěn)定性。
【審理過程中對“上方”的判斷】
1.根據(jù)權利要求本身進行解釋: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明確了三個與基部表面有關的概念:主體的基部表面、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和設備的基部表面。根據(jù)權利要求的本身語義的限定,主體的基部表面、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是兩個獨立的實體表面,主體基部表面為一獨立概念,區(qū)別于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因此,“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與“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應指代不同的空間區(qū)域,兩者不應有所重疊。
此外,在本專利的另一侵權訴訟審理過程中,法院給出了相同的判斷結(jié)果: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明確了三個與基部表面有關的概念:主體的基部表面、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和設備的基部表面,其中主體的基部表面和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應當是兩個獨立的實體表面,且二者均屬于設備的基部表面。相應地,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和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應指代不同的空間區(qū)域,但均屬于設備的基部表面的上方所指代的空間區(qū)域。因此,如果將“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解釋為“包括主體的基部表面?zhèn)龋ㄐ保┥戏皆趦?nèi)”,那么“主體的基部表面?zhèn)龋ㄐ保┥戏健币嗫梢远x為在“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更可以定義為“設備的基部表面的上方”,這必然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變得模糊不清。
2.根據(jù)說明書和附圖內(nèi)容進行解釋:
法院審理時認為,在說明書中有關“主體的基部表面”的說明語句僅有上文中列出的部分,未出現(xiàn)將“主體的基部表面斜上方”、“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納入到“主體的基部表面上方”范圍的描述。
另外,附圖中也并未包含相應的“斜上方”的狀態(tài)。
3.根據(jù)審查過程進行解釋:
依照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涉案專利發(fā)出的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修改前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現(xiàn)有技術(公告號為GB2035787A的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針對該審查意見,戴森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并入了相關技術特征,對“主體”和“主體的基部表面”作了進一步限定,明確了組成主體的各部件、各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谏鲜鰧彶槲募从吵龅纳姘笇@谏暾堧A段的修改原因及內(nèi)容,本院認為,因涉案專利的“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與“主體的基部表面”屬于相鄰關系且處于同一平面,如果允許上述擴大解釋,則“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與“主體的基部表面上方”各自空間范圍就會交叉重合在一起而無法區(qū)分,導致清潔設備上所有的零部件都可被認為是在“主體的基部表面和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一起形成設備的基部表面”之上,這樣擴大解釋后的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與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并無區(qū)別,而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已為現(xiàn)有技術所公開。因此在本案中,對“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的解釋不能擴大理解為主體的基部表面的斜上方,以避免與現(xiàn)有技術相沖突。
從上面三個方面的論述中可見,將“上方”解釋為包括“斜上方”,則會導致“主體的基部表面”和“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的“上方”兩個空間重疊,造成權利要求的不清楚;說明書中沒有記載“上方”包括“斜上方”;將“上方”解釋為包括“斜上方”會與審查過程中引用的現(xiàn)有技術相沖突。
在另外一件關于本專利的侵權案件中,法院又對相應的判斷結(jié)果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
(2016)最高法民申2653號民事裁定認為“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不能解釋為“包括主體的基部表面?zhèn)龋ㄐ保┥戏皆趦?nèi)”,亦是指不能將“主體的基部表面?zhèn)龋ㄐ保┥戏健睉獙儆凇靶L分離器的基部表面上方”的空間,解釋為“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而并非指馬達和風扇單元必須嚴格限制在主體基部表面的平面在豎直方向上對應的邊界內(nèi)部?!辉V侵權產(chǎn)品中的風扇位于“主體的基部表面上方”的空間中,即使風扇超出主體基部表面的平面在豎直方向上對應的邊界,也不影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風扇單元布置在主體的基部表面的上方”。
可見,“上方”所限定的范圍,不僅與“主體的基部表面”有關,還與“旋風分離器的基部表面”所涉及到的范圍有關。對“上方”解釋時,并非單獨對該詞語進行定義,而是通過專利申請文本中記載的內(nèi)容,結(jié)合技術方案進行綜合分析。
【總結(jié)】
針對該專利中的“上方”一詞,最終結(jié)果是判定“上方”不能解釋為“斜上方”;同時,“上方”一詞在本專利當中所指的范圍,是指“主體的基部表面”上方、不屬于“旋風分離器的基部”上方的位置。
在對“上方”這一爭議詞匯進行判斷時,除了使用基本的詞匯語義進行解釋外,主要通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結(jié)合技術方案整體,對“上方”的語義范圍進行判斷,同時結(jié)合專利的審查意見答復過程,從另一方面對“上方”的語義范圍進行判斷和驗證。
結(jié)合該案,在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中,需要注意所使用的詞匯的限定作用,選擇合適的詞匯來描述技術方案,需要時還可以在說明書中進行進一步的解釋說明。例如,在機械領域中,需要注意方位詞和組件間連接關系的表達方式,避免對技術方案做出不必要的限定。此外,還需要注意連接詞帶來的分詞問題,例如本專利中的“馬達和風扇單元”,可解釋為“馬達單元”和“風扇單元”,也可解釋為一個整體部件“馬達和風扇單元”,因而在必要時可進行概括并在說明書中進行專門解釋,以避免在相應表述上產(chǎn)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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