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和諾德,其總部位于丹麥,作為降糖藥領域的生物制藥霸主,僅僅2019年中國的銷售額就高達132億元。
諾和諾德在中國申請的1件GLP-1相關的降糖類藥物制劑專利,通過剖析坎坷的專利審查之路,也能發(fā)現(xiàn)其對爭取專利保護的執(zhí)著與對中國專利審查規(guī)定的嫻熟掌握,值得國內(nèi)的制藥公司借鑒。
【涉案專利信息】
申請?zhí)枺篊N200580038571.3
發(fā)明名稱:促胰島素肽的穩(wěn)定制劑
申請人:諾和諾德公司
【專利審查歷程】
日期 | 流程環(huán)節(jié) |
2005年11月14日 | 申請日 |
2009年5月8日 | 第一次審查意見 |
2009年9月8日 | 申請延長期限-1 |
2010年5月6日 | 第二次審查意見 |
2010年6月29日 | 申請延長期限-2 |
2010年12月9日 | 第三次審查意見 |
2011年5月18日 | 第四次審查意見 |
2012年3月8日 | 第1次駁回 |
2012年6月19日 | 提交專利復審 |
2012年8月14日 | 撤銷駁回 |
2012年9月24日 | 第五次審查意見 |
2012年11月14日 | 申請延長期限-3 |
2013年4月26日 | 第六次審查意見 |
2013年6月14日 | 申請延長期限-4 |
2014年4月2日 | 第2次駁回 |
2014年7月11日 | 提交專利復審 |
2015年6月12日 | 申請延長期限-5 |
2016年4月8日 | 申請專利撤回 |
至此,歷經(jīng)5次延長期限2次駁回,本專利7年之后以撤回結(jié)束了審查歷程。提醒的是,以此專利為母案,申請人先后申請了多件分案,使得母案在失效之后,其技術方案仍然以分案的形式繼續(xù)延續(xù)審查,尋求技術方案的授權保護。
對于本專利的審查過程的剖析,諾和諾德的一些應對策略值得國內(nèi)申請人借鑒。
一、為何多次申請延長期限?
依據(jù)我國專利法及其細則的規(guī)定,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nèi)進行或者完成某一行為或者程序時,可以請求延長期限。對同一通知或者決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許延長一次。本專利中,申請人幾乎每一次審查意見的答復都申請了期限延長,是符合規(guī)定的。
有疑問的是為何如此頻繁申請了期限延長?
常規(guī)的猜測是申請人的處理效率低導致。
但更有可能的是,由于此專利涉及GLP-1相關降糖制劑,諾和諾德對此專利的技術方案非常重視,試圖通過拖慢專利審查的速度以最大程度爭取自己的利益。這與國內(nèi)很多研發(fā)公司盡量縮短重要專利授權時間的普通趨向截然相反。
二、寧可專利駁回以爭取自身利益
2012年3月8日,審查員發(fā)出了駁回決定,其駁回原因僅僅是一個術語不清楚的問題:
即,部分權利要求中的“儲存-穩(wěn)定”這個術語,審查員認為不清楚且無法克服。
在這個術語是否清楚的問題上,申請人表現(xiàn)出了頑強的堅持和不放棄,在第3次審查意見書中,審查員已經(jīng)指出了這個問題,對此申請人的應變是將解釋加入到了權利要求書中:
此解釋和修改并不被審查員所認可,并在第四次審查意見書中,再次指出了此問題,而申請人對于審查意見中的其他問題照單全收并進行了修改,但獨獨這個地方堅守陣地,不但更換了另外一種對于“儲存-穩(wěn)定”的解釋,同時竟然提供了附件1-5試圖證明其規(guī)范性。
對此審查員也毫不客氣,發(fā)出了駁回決定。
申請人隨即提交了復審,復審請求很簡單,就是將涉及“儲存-穩(wěn)定”這個術語的權利要求全部刪除了事。
但是這并非意味著申請人繳械投降,承認了此術語的不規(guī)范,因為申請人將刪除的部分重新提交了分案。關于分案本文不做贅述。
三、撤回申請的目的何在?
2012年9月24日,在前置撤銷駁回后,審查員發(fā)出了第五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這次的審查意見內(nèi)容風云突變。
前4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均僅引用了一篇對比文件,并且第四次審查意見中,除了幾項權利要求不清楚外,其他的權利要求并沒有進行評述,換言之默認是符合專利法要求的。
但在第5次審查意見中引用了新的對比文件2,從而導致第四次審查意見中沒有認定有問題的權利要求,全部出現(xiàn)了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問題:
當然,按照審查指南的要求以及節(jié)約審查資源的原則,審查員應在審查意見中一次性指出所有的問題,本專利在第5次審查意見才引入了對比文件2,好像是不妥的,猜測可能是發(fā)生了漏檢現(xiàn)象。
針對第五次審查意見,雖然申請人進一步修改了權利要求,但審查員仍然在第六次審查意見后,于2014年4月2日第二次發(fā)出了駁回決定。
申請人照例提交了專利復審,有一處不清楚的是,專利局于2015年12月31日發(fā)出了復審決定,但看不出復審決定的意見是撤銷還是維持了駁回決定。
申請人在2016年4月8日出人意料的提交撤回專利的請求。
此處申請人撤回專利的操作,是出于什么考慮呢?猜測可能有以下的原因:
1、申請人以此專利為母案,已經(jīng)提交了多件分案申請,通過分案實現(xiàn)了技術方案的保護目的,因此沒有必要在此戀戰(zhàn)。
2、申請人可能認為審查此專利的審查員過于嚴格,通過分案來更換審查員進行審查,以最大程度實現(xiàn)自身的利益。
3、撤回專利而不是讓專利被駁回,以客觀上有利于強化申請人不認可審查意見的立場,有利于在分案審查中獲得較好的審查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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