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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權權利要求,他人會如何解讀保護范圍?——深度剖析“語境論”密碼及解釋方法之關鍵抉擇

發(fā)布時間:2025-02-27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chǎn)權 閱讀量:91


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關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歷來爭議較大,該問題時常成為各大行政訴訟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停?。

去年年底,我們做過一場主題為《大疆公司“云臺”專利權無效訴訟解析和“語境論“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運用》的直播,針對其中所探究的問題之一,我們講了“語境論”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運用,并介紹了四種主要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鏈接:https://ddvvj.xetlk.com/sl/48dTd2)。

今天,我們?nèi)試@上述案件、針對直播中探究的這一問題,整理成了一篇文字稿,并再來深扒一下:“語境論”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運用、相關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以及權利要求解釋方法的選擇。

案情回顧


涉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為一篇申請?zhí)枮?01520653490.5、名稱為“云臺”的實用新型專利;其當前專利權人我們簡稱為:大疆公司。

針對本專利,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第3812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6無效,在權利要求2-5、7-18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有效。

大疆公司對于上述被訴決定不服,提起了上訴。該案在行政訴訟階段先后經(jīng)歷了一審(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和二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雖然終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其中的審理過程熱點頗多,耐人尋味。

爭議焦點:關于權利要求中“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技術術語的解釋

一審和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都主要集中在:獨立權利要求1和獨立權利要求6的區(qū)別特征認定和創(chuàng)造性認定是否正確,而其中,區(qū)別特征的認定則牽扯到其中很關鍵的兩個技術名詞/術語——“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的解釋。

(1)對于“云臺”

一審法院認為:“本技術領域中的“云臺”具有明確的通用含義,是一種用于安裝和固定攝像機的支撐設備,因此,對于“云臺”的理解應當以本領域中通用的理解為準?!?/p>

二審最高院則認為:結合說明書所記載的有關本專利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和發(fā)明內(nèi)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云臺”的理解應當是指帶有電機調(diào)整三軸轉動功能及相應結構的云臺,而非一般意義上用于安裝和固定攝像機的支撐設備?!?/span>

(2)對于“非工作狀態(tài)”

一審法院沒有對“非工作狀態(tài)”作單獨解釋,而是將其籠統(tǒng)地理解為:“泛指所有類型云臺的非工作狀態(tài)”;
二審最高院則認為:“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的內(nèi)容,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工作狀態(tài)”應當理解為云臺的“電機調(diào)整角度范圍”之外的位置,并不是泛指所有類型云臺的非工作狀態(tài)。”
由此可見,一審判法院在進行“云臺”一詞的解釋時,強調(diào)了應根據(jù)權利要求中文字記載的字面含義,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用理解為準;而二審最高院對于“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的解釋,則緊密結合說明書所記載的內(nèi)容去作的理解和釋義。

鑒于上述兩種不同的解釋,最高院判定一審法院遺漏了創(chuàng)造性判斷第二步中確定的發(fā)明的區(qū)別特征,其判決書相關段落記載如下:



因對本專利的“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理解上存在偏差,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忽略了本專利與證據(jù)1之間實際還存在著的區(qū)別特征,即“在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下將相機鎖定在預定角度”(對于權利要求1)、“在云臺非工作狀態(tài)下將俯仰軸結構鎖定在預定角度”(對于權利要求6)。

但是,該遺漏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并不能夠給權利要求1和6保護的技術方案帶來創(chuàng)造性因素,故并未影響到創(chuàng)造性判斷結論的正確性。鑒于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詳細審理過程可看直播回放)


裁判觀點

本案中,關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最高院秉持如下觀點:

在專利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亦應當遵循“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說明書可以解釋權利要求”這一基本規(guī)則。


對于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的相關技術名詞或者術語,應當結合說明書所記載的內(nèi)容進行理解,而不能脫離說明書所記載的發(fā)明背景、發(fā)明目的、應用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等內(nèi)容作寬泛的、一般意義上的解釋。


上述觀點,就是典型的“語境論”解釋方法的觀點。

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主要有哪些解釋方法論呢?我們來看一下:



相關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

(1)時機論

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1545號行政判決書,關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其判決記載如下:
“權利要求是用來限定專利權的權利邊界的,只有當權利要求不清楚時,才允許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但不允許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以防止專利權人獲得不當利益?!?/section>
該解釋方法也即:對權利要求的理解應采用其字面含義的通常理解,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限定時機,只有對權利要求的理解有爭議時,才運用說明書和附圖等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由于其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限定了時機,因而,被有些學者稱之為“時機論”(詳見:《周末特稿 | 劉慶輝:專利授權程序中的權利要求解釋》一文,該篇文章有對“時機論”、“語境論”的介紹,以及“語境論”解釋規(guī)則合理性的深度解讀)。
< 核心思想 >:權利要求中術語的通常含義優(yōu)先于說明書限定的含義,外部證據(jù)(教科書、技術詞典等)優(yōu)先于內(nèi)部證據(jù)(說明書及其附圖等)。
“時機論”的解釋規(guī)則也是本案中一審法院所主張的觀點,該觀點目前已被摒棄,取而代之的就是本案最高院所秉持的“語境論”解釋規(guī)則。
(2)語境論
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1811號行政判決書,關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其判決書中明確強調(diào)了“語境”的重要性:
“權利要求由語言文字構成,文字作為一種符號,其意義的闡釋和理解離不開具體的語境,故對權利要求的理解也要結合具體的語境進行
說明書及其附圖構成權利要求的重要語境,對于正確理解權利要求的含義具有重要意義,企圖脫離說明書及附圖這一語境,僅憑權利要求書來理解權利要求所表達的技術含義,既不可能,也不客觀。
在這一意義上,說明書乃權利要求之母,只有參考說明書及其附圖,才能正確理解權利要求及其用語的含義?!?/span>
< 核心思想 >:權利要求中術語的語境含義優(yōu)先于其通常含義,內(nèi)部證據(jù)優(yōu)先于外部證據(jù)。
“語境論”解釋規(guī)則是本案最高院所秉持的觀點,也是當前被認可了的觀點。同時,再這一解釋規(guī)則的基礎上,還衍生處理“最大合理解釋”。
(3)最大合理解釋
最早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1545號行政判決書,其對“最大合理解釋”的定義有明確記載:
“通常情況下,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采取最大合理解釋原則,即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合理解釋?!?/span>
同時,在操作層面:
“如果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作出特別界定,原則上應采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盡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不適當?shù)南拗?/strong>,以便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和效力問題作出更清晰的結論,從而促使申請人修改和完善專利申請文件,提高專利授權確權質量?!?/section>
核心思想 > :基于語境論,結合通常含義,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融合并平衡“通常含義”和“語境含義”,避免單獨采用語境含義造成的過度限縮(也即:避免以說明書的實施例等示例性解釋來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強調(diào)以“合理”解釋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在最大合理解釋的基礎上,還衍生了“符合發(fā)明目的”的解釋。
(4)“符合發(fā)明目的”的解釋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民事判決書,其判決書原文記載為: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
在進行權利要求解釋時,應以權利要求的文義為基礎,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進行合理的解釋。其中,當用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中描述的發(fā)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重要作用?!?/section>
其中的“文義為基礎”,就是“語境論”的思想體現(xiàn),“合理的解釋”就是“最大合理解釋”思想的體現(xiàn),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解釋需符合發(fā)明目的”。
< 核心思想 >:基于語境論進行合理解釋的同時,該解釋還需滿足符合發(fā)明目的;凡是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內(nèi)容,應當排除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解釋方法的選擇


上述四種權利要求解釋方法論,均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實踐操作中不斷發(fā)展和演化的,而且,舊的理論不斷被新的理論所推翻或覆蓋。

但是,無論是“最大合理解釋”還是“符合發(fā)明目的”解釋,我們能夠看到,其都是以“語境論”作為理論基礎的,都肯定了“語境論”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運用。

至于我們在實務操作中,具體應該采用哪種解釋方法,可能會因案情而不同,還需要實踐的進一步檢驗,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論也還會繼續(xù)向前演化。

其中,在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民事判決書中,關于“符合發(fā)明目的”解釋的相關釋義中,其中也有著“最大合理解釋”的思想和影子。

因此,這里小編不妨大膽預測一下,“符合發(fā)明目的的最大合理解釋”,未嘗不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

為此,小編特意去搜索了一下,還真搜到了類似的法院裁判觀點:
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2)京73行初5117號一審行政判決書,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審理過程中,就提到了:

“本院認為,首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在對某技術術語進行解讀時,應當結合說明書的記載做出符合發(fā)明目的的“最大合理解釋”,而不應僅僅按照特定的附圖內(nèi)容進行不合理的限縮?!?/section>

上述預測純屬個人“拙見”,僅為“拋磚引玉”,如有更多想法,歡迎評論區(q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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