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guī)定,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有三項,分別為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在過去的專利侵權糾紛中,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占據了絕大多數,但隨著我國工業(yè)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工業(yè)從業(yè)者對于專利的保護需求不斷加深,各種外觀設計的專利侵權案件開始頻繁的出現。
下面從幾個案例來看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及侵權判斷標準。
首先需要明確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依據。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依據有二: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
▼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確定的基準依據,其基本要求是清楚,包括:
(1)圖片或照片本身要清晰,圖片的繪制參照國家標準,照片的拍攝遵循正投影規(guī)則;
(2)圖片或照片要完備,所涉及的視圖一定要有,不能提供視圖的要提供參考圖。
▼ 簡要說明: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確定的輔助依據,其基本要求是寫明有關內容,應該包括:
(1)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
(2)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3)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
除此之外,下列情形也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1)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
(2)指定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3)平面產品單元圖案不限定邊界的情況;
(4)細長物品的長度省略畫法;
(5)原材料具有透明或特殊視覺效果的情況;
(6)寫明成套產品中各套件所對應的產品名稱。
其中,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一般包括產品的六視圖,通過六視圖所示內容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但有時外觀設計也包括參考圖,專利審查指南中將參考圖定義為表明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場所的圖片。
那是否可以以參考圖為依據判斷外觀設計是否侵權呢?
可以通過(2018)最高法民8號案例分析,外觀設計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對保護范圍的影響。
原告為“電動伸縮門(歐雷克斯豪華型Ⅰ)”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被告為被訴侵權產品(“領航4 號LH-004”電動伸縮門)的許諾銷售者。原告提供了被訴侵權產品展開狀態(tài)下的圖片,只是被訴侵權產品從側面觀察的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沒有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物、其他視角的圖片或照片。
因此在一審和二審中,判決法院認為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由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立體圖等多視角下的設計特征共同確定,不能以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作為依據。
相應地,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是否近似的判斷,應當對比兩者的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立體圖。雖然從側面觀察的使用狀態(tài)下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僅以被訴侵權產品從側面觀察的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只能看到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主視圖、左視圖視角下的設計特征,不能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近似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因此,在一審二審中均駁回原告訴求。
原告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主要理由為:作為涉案專利產品和被訴侵權產品的電動伸縮門,其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視角下的設計特征基本相同,其主視圖、立體圖視角下的設計特征對其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且被訴侵權產品具有驅動部、門排系統、門排主立柱、驅動部,其門排主立柱上端具有門頭,下部具有踢腳,其門排加強系統的中心導向柱的下端以及踢腳的下端具有滾輪,所述六個特征與涉案專利均相同。由此完全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首先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可見,在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具體類型做出規(guī)定。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規(guī)定:
上述規(guī)定雖然明確區(qū)分了“參考圖”和“變化狀態(tài)圖”,并且規(guī)定“‘參考圖’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但是《專利審查指南(2010)》前述規(guī)定中的“等”“通常用于”也表示,在特定情形下,“參考圖”同樣可以用來表示除“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之外的其他內容。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一般應使用參考圖“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使用“變化狀態(tài)圖”表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變化狀態(tài)。但是,在侵權訴訟中也不宜僅以外觀設計產品的圖片、照片的名稱為“參考圖”為由,一概不考慮“參考圖”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影響。
其次最高法還認為,在本案中,涉案專利的簡要說明記載:
“1.本外觀設計仰視圖在正常狀態(tài)及使用狀態(tài)均不可見,故省略。
2.本外觀設計俯視圖在正常狀態(tài)不可見,故省略?!?/p>
表明涉案專利產品具有“正常狀態(tài)”和“使用狀態(tài)”兩種不同的形態(tài)。而在涉案專利的全部7張圖片中,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立體圖顯示的是電動伸縮門在收縮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僅有狀態(tài)參考圖顯示電動伸縮門在展開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一般消費者結合簡要說明,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和其他圖片,以及涉案專利名稱中的“電動伸縮門”,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專利產品為狀態(tài)可以變化的產品,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表示的即為展開狀態(tài)下的產品外觀設計。
因此,如果不考慮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對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影響,會與涉案專利簡要說明發(fā)生明顯抵觸。
綜上,在使用簡要說明解釋圖片所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的基礎上,在確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中的內容。
由此可見,若結構存在狀態(tài)變化,且提交圖片中包括狀態(tài)參考圖,在撰寫簡要說明時,應表達出其存在狀態(tài)變化,明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中的內容。
微信掃一掃
關注該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