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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04-19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權 閱讀量:127

近日,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印發(fā)了關于《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的通知,包含:發(fā)明專利轉讓許可資助、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設資助等等,其中,第十一條第四項關于知識產權人才資助:


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資助2000元。對獲得知識產權師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中級職稱資助2000元,高級職稱資助5000元。

通知詳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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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經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2024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24年4月15日

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打通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知識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chuàng)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中,統(tǒng)籌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資金,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貴州省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chuàng)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zhàn)略部署,堅持“效益優(yōu)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兼顧公平、事后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項目,系從事我省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省知識產權局采取后補助、項目立項和政府采購等方式給予支持的項目。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的項目,應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條件并提供相應的印證資料。高價值核心專利培育中心、專利導航、知識產權研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知識產權公益服務、知識產權信息統(tǒng)計、“一事一議”等不適宜后補助方式實施的項目,按項目申報指南(通知)或政府采購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無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犯罪行為,資助項目審核時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黑名單)信息”欄目中無記錄(資助項目審核時記錄已修復或移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除外);其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至資助項目審核時,超過2年尚未移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不再對其資助申請進行限制。

(三)知識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資助申請。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資金撥付。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

對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的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培育中心,給予50萬元資助;自確定后的次年起,經組織專家年度評價合格,每年給予50萬元資助,最多再資助3年。

第八條 知識產權運用:

(一)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資助。企業(yè)將授權2年內的發(fā)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臺(https://www.zlcp.org.cn/)進行備案,被審核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其每件發(fā)明專利資助5000元,同一專利密集型產品,最多資助4件發(fā)明專利。

(二)知識產權運營資助:

1.發(fā)明專利轉讓許可資助。高校院所、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將授權發(fā)明專利首次轉讓或許可,屬非關聯(lián)交易,單筆轉讓或許可的實際交易到賬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交易到賬金額的10%,給予轉讓或許可發(fā)明專利的高校院所、企業(yè)資助。同一單位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每年按實際交易到賬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20家。

2.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為授權發(fā)明專利轉讓、許可提供居間、交易等運營服務,轉讓或許可屬非關聯(lián)交易,按轉讓、許可發(fā)明專利實際交易到賬金額的5%,給予提供居間、交易服務的運營服務機構資助。多家機構參與居間、交易服務,僅計算1次居間、交易服務。每家運營服務機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每年按提供運營服務的實際交易到賬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5家。

3.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設資助。鼓勵建設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或者區(qū)域運營中心,打通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yè)有機融合。經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并成功申報國家重點產業(yè)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或者區(qū)域運營中心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在運營中心建設階段,每年組織專家對運營中心的建設成效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給予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為期三年。省知識產權局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的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企業(yè)開展專利、商標質押貸款,本息還清并解除質押后,償還借款金額達400萬元以上,運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效明顯的,給予資助5萬元;償還借款金額達800萬元以上,運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效顯著的,給予資助8萬元。銀行機構開展專利、商標質押貸款,發(fā)放貸款金額達2500萬元以上,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效明顯的,給予資助5萬元;發(fā)放貸款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效顯著的,給予資助8萬元。企業(yè)、銀行機構通過擔保方式開展專利、商標質押貸款,按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企業(yè)開展數(shù)據(jù)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半年按期支付利息,借款金額達200萬元以上,給予資助2萬元;借款金額達400萬元以上,給予資助5萬元;借款金額達800萬元以上,給予資助8萬元。銀行機構開展數(shù)據(jù)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發(fā)放貸款金額達2500萬元以上,給予資助5萬元;發(fā)放貸款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給予資助8萬元。

(四)知識產權保險資助。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保費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資助3000元。

(五)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fā)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融資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金額為實際融資金額的2%,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按實際融資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2單,每年首單優(yōu)先資助。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企業(yè)按照實際融資比例分享資助金額。

(六)標準必要專利資助。對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制定或修訂中采用其核心技術并形成標準必要專利的企事業(yè)單位,每采用1件發(fā)明專利資助1萬元,每項標準最多資助10萬元。

(七)地理標志產品產業(yè)化促進項目資助。對列入國家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重點聯(lián)系指導名錄的項目,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貴州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yè)化促進一般和重點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和100萬元。

(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核準使用資助。對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每家資助5000元。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

(一)知識產權維權資助。鼓勵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行政處理、司法訴訟或仲裁程序終結,其維權請求獲得支持的,對權利人的合理維權費用給予一次性資助。國內維權每件資助1萬元,涉外維權每件資助10萬元,同一權利人同一權利類型,每年最多資助1件。國內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100件,涉外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10件。調解機構成功調解司法或行政機關移送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每件資助1000元,同一調解機構每年最多資助10萬元。

(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資助。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qū)和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qū)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給予一次性資助8萬元。對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貴州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分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貴州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省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

(一)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資助。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城市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試點城市、示范縣(園區(qū))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試點縣(園區(qū))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獲得省級以上督查激勵的市(州)給予資助20萬元,縣(市、區(qū))給予資助10萬元(三年內不重復資助)。對貴州省縣域(園區(qū))經濟知識產權戰(zhàn)略推進工程給予資助30萬元。資助資金撥付至城市(縣、園區(qū))所在地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規(guī)范用于知識產權工作。

(二)國家級示范資助。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和科研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其他示范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三)國家級試點資助。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和科研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其他試點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省級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資助。對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的貴州省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資助。擁有非轉讓取得有效發(fā)明專利3件及以上的企業(yè)或高校院所,首次通過《企業(yè)知識產權合規(guī)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認證并運行滿1年,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首次通過《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 33251-2016)認證并運行滿1年,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專利代理機構(不含分支機構)首次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guī)范》(GB/T 34833-2017)認證并運行滿1年,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示范企業(yè)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è),支付評價費用后開展《創(chuàng)新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 56005)評價,首次通過評價并取得相應成效,給予評價費用80%、最高不超過8萬元資助。

(六)“一事一議”項目資助。對本辦法未規(guī)定、但確需組織實施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服務:

(一)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資助對獲得批準的國家技術與創(chuàng)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專利導航服務基地、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省級商標品牌指導站,工作成效明顯的,給予資助20萬元。

(二)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我省設立滿3年、擁有2名以上在我省備案執(zhí)業(yè)的專利代理師、上年度代理我省國內發(fā)明專利授權5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三)商標代理機構資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在我省成立滿3年,上年度代理我省商標核準注冊 5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四)知識產權人才資助。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資助2000元。對獲得知識產權師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中級職稱資助2000元,高級職稱資助5000元。

(五)知識產權研究資助。對承擔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貴州省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zhàn)略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每個項目資助15萬元;重點專項導航、重點知識產權戰(zhàn)略研究,每個項目資助30萬元。

(六)知識產權公益服務資助。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幫助100家以上企業(yè)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戰(zhàn)略規(guī)劃編制、專利技術挖掘、商標品牌指導、知識產權申請與維護、許可轉讓、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知識產權標準制定宣貫等公益服務一年以上,給予20萬元資助。

(七)評審咨詢服務資助。參與項目評審、考核、驗收,技術調查官提供技術咨詢等評審咨詢服務,費用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級評審咨詢專家勞務費預算支出標準(試行)>的通知》(黔財編〔2023〕26號)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申請資助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資金,應當提交《貴州省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并根據(jù)本辦法對各類資助項目規(guī)定的具體要求,提交相應印證資料。

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知識產權局文件辦理的資助項目,不用提交《貴州省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

根據(jù)省知識產權局印發(fā)通知申報的資助項目,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資助資金10萬元及以上的資助項目,申請資助時應當提交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申請資助前用于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的審計報告。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文件明確的資助項目、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證券化等不適宜提交審計報告的資助項目除外。在資助時未能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的,可在資助項目涉及的工作完成后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知識產權運用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知識產權運營資助,應當提交發(fā)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讓登記、許可備案,轉讓、許可資金票據(jù),居間、交易服務等印證資料。

(二)申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資助,應當提交保險合同及購買保險票據(jù)復印件。

(三)申請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應當提交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fā)行相關印證資料,企業(yè)實際融資情況印證資料。

(四)申請標準必要專利資助,應當提交標準文本、標準采用專利情況說明及印證資料。

第十五條 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資助應當提交:

申請維權資助應當提交行政處理決定書、判決書、仲裁決定書,申請調解資助應當提交調解書、司法或行政部門移送調解函等印證資料。

第十六條 申請知識產權管理資助應當提交:

(一)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城市(縣、園區(qū))、縣域(園區(qū))經濟知識產權戰(zhàn)略推進工程,應當提交城市(縣、園區(qū))政府(管委會)制定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知識產權戰(zhàn)略推進工程實施方案。

(二)申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及評價資助,應當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及評價證書復印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印證資料、《創(chuàng)新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 56005)取得相應成效印證資料。企業(yè)、高校院所還應提交非轉讓取得的有效發(fā)明專利3件及以上清單(專利代理機構除外)。

第十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服務資助應當提交:

(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資助應當提交服務方案。

(二)申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資助,應當提交代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資料、專利商標代理業(yè)務印證資料、納稅憑證復印件。

(三)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印證資料。

(四)申請知識產權師專業(yè)技術職稱資助,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知識產權師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印證資料。

第四章 資助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請資助時間。申請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資金,應當在具備資助條件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逾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資助,特殊情況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方式:

(一)按照通知要求申請資助項目。申請貴州省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培育中心、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貴州省縣域(園區(qū))經濟知識產權戰(zhàn)略推進工程、貴州省地理標志產業(yè)化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研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知識產權公益服務、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以及“一事一議”項目資助的時間及相關要求,以省知識產權局下發(fā)的通知為準。

(二)省知識產權局直接辦理資助項目。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文件或省知識產權局文件資助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文件或省知識產權局文件直接辦理資助。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項資助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直接辦理資助。

(三)自行申請辦理資助項目。申請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資助項目,申請人應當自行將《貴州省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及相關印證資料裝訂成冊,直接送交省知識產權局經辦處室?!顿F州省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格式及經辦處室信息詳見本辦法政策解讀。

第二十條 審核。省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料于每年1月、7月進行兩次集中審核。必要時,也可以根據(jù)申請資助情況,及時進行審核。

對于具有競爭性的資助項目,為保證資助項目公平、公正,必要時,省知識產權局可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相關項目進行篩查,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公示。經省市場監(jiān)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的資助名單在省市場監(jiān)管局門戶網站(amr.guizhou.gov.cn)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助對象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jiān)管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jù),并附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及開戶銀行行號資料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結合年度資助項目情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資助資金預算,保證年度資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經費預算。如因當年資助政策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現(xiàn)有資金預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識產權局商省財政廳統(tǒng)籌現(xiàn)有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遇政策調整無預算安排的項目,不再予以資助。不同資助項目之間,按程序審批后可以適當進行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資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對提供虛假資料及以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核、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知識產權局可以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qū)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落實知識產權工作部署。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資助辦法〉的通知》(黔知發(fā)〔2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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