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利侵權?
《專利法》第11條: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64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侵權判定涉及的基本原則及方式主要有哪些?
①全面覆蓋原則: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②等同侵權、相同侵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中,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案例解析
【案號】(2014)鎮(zhèn)知民初字第61號
【基本案情】
(1)原告某機電公司已授權專利“一種蒸養(yǎng)車自動掛鉤脫鉤裝置”(專利號為ZL201010269761.9),其權利要求1:
(2)被告某建材公司和某機械公司在抗辯過程中提到一點:對原告劃分的涉案技術特征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產品的掛鉤裝置有隔圈4,該技術特征是起決定作用的,如果沒有該結構,被控侵權產品就不能實現自動脫鉤,而原告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沒有該結構的技術設計。
(3)法院針對該點提出:被告認為其產品的技術特征有隔圈而原告涉案專利沒有該部件的觀點。侵權判斷的標準在于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包括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即只要原告所主張的權利要求中所有的技術特征在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中得到了一一對應,即可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已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中出現了多余的技術特征則在所不問(也即是全面覆蓋原則)。
【結果】 被告侵權,立即停止使用、銷售的侵權行為,且賠償原告相應的數額。
典型意義
作為原告方,要有侵權意識,必要時,拿起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被告方,要提前全面了解相關技術情況,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思路拓展
為避免出現或擔心出現侵權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針對已經授權的專利,如果涉及侵權,則被控侵權人可以采取對該已授權專利提起請求無效;
針對還未授權的專利,如果擔心涉及侵權,則可以在該專利授權之前提公眾意見,阻止該申請中的專利拿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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