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需要先確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然后再對保護范圍進行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等方面的審理。
由此可知,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性。
而在此程序中,專利權人會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一些解釋和說明,而對于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應該如何考量呢?
案例分析
01 涉案專利基本情況
▼ 涉案專利:
一種塑膠袋熱封制袋機
▼ 專利號:
201510260428.4
▼ 權利要求1:
一種塑膠袋熱封制袋機,包括熱封切裝置和物料輸送裝置。所述熱封切裝置具有熱封切刀和熱封輥,所述物料輸送裝置具有傳動輥和包覆在傳動輥上的皮帶,其特征在于所述熱封切裝置上設有第一過渡輥,所述物料輸送裝置上設有第二過渡輥,所述第一過渡輥與伺服電機傳動連接,所述第一、二過渡輥通過彈性圈傳動連接,所述彈性圈內側設有可上下移動的送袋輥,所述彈性圈上方設有與送袋輥相對應的壓輪,所述送袋輥與壓輪相對運動,并與傳動輥傳動連接。
02 無效請求
無效宣告請求人請求無效,其中,請求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與證據2及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 證據1:
CN203318765U(熱封制袋機)。
▼ 證據2:
CN202244140U(一次性衛(wèi)生用品包裝制袋輸送封口裝置)。
▼ 請求人認為:
證據1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區(qū)別在于:
(1)彈性圈內側設有可上下移動的送袋輥。
(2)彈性圈上方設有與送袋輥相對應的壓輪。
且認為上述區(qū)別已被證據1和證據2采用,涉案專利的特征并未產生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可進行常規(guī)選擇。
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證據2及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03
專利權人意見陳述
(1)涉案專利采用上下升降的送袋輥,就解決了證據1存在的技術問題;
(2)送袋輥與壓輪的接觸部位是可以穿過彈性圈之間的間隙的。因此,送袋輥必然是直徑較小的軸體和直徑較大的圓周體構成的。
(3)專利權人給出了送袋輥結構圖的示例,在直徑較小的軸體上間隔布置了幾個直徑較大的圓周體。并指出,說明書中關于送袋輥的上升會抵住彈性圈并使其撐開,具有延展性的彈性圈使得送袋輥的上升不容易卡頓,也不易因送袋輥的表面與彈性圈接觸過緊而導致彈性圈與第一、第二過渡輥之間打滑等描述。
(4)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也可以間歇轉動。
04
合議組考量角度
(1)基于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即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理解,應當以專利申請文件為依據,說明書是解釋權利78要求的最主要的依據。
(2)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記載“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3)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對技術方案的陳述往往包含了當事人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產生的背景、意圖、構思的解釋。通常來說,結合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往往能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動機、目的、技術手段等有進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確地理解其技術方案。因此,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是理解其技術方案的重要參考。
(4)對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的接受程度受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的限制,不能超過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否則不能被接受。
05
合議組決定
對于涉案專利記載的“送袋輥”一詞從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具體分析。
(1)權利要求1僅記載了送袋輥設置在彈性內側且可上下移動,并與壓輪相對運動,并未限定專利權人陳述的具有軸體、圓周體等結構,可推斷出是比較常規(guī)的輥子。
(2)說明書也僅記載了送袋棍設置的位置、上下移動以及配合部件進行輥動,并未公開專利權利陳述的具有軸體、關于送袋輥的上升會抵住彈性圈并使其撐開、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也可以間歇轉動等具體方案。因此,專利權人的解釋缺乏依據。
綜上,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超出了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范圍,合議組不予支持。
啟示
確權過程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僅供參考,其能否被接受,還是要基于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如果陳述內容并未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或者也無法毫無疑義推斷出,則不能被接受。
拓展與反思
申請人的技術在形成專利文本并遞交專利局前,撰稿人應該盡可能的吃透技術,可從研發(fā)思路、研發(fā)動機、研發(fā)目的等方面深入了解技術,并充分體現到專利文本中,避免出現對技術方案保護不到位或者公開不充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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